站内搜索

平台

浙江省新型智库建设管理办法(试 行)

发布时间:2021年10月26日   作者: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中国特色新型智库建设的意见》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浙江新型智库建设的实施意见》,加强和规范浙江省新型智库建设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浙江省新型智库是指以服务党和政府科学民主依法决策为使命,以国家特别是浙江经济社会发展战略问题和公共政策为主要研究对象,以在某一专业领域具有重要话语权且能够有效服务国家和浙江改革发展需要为目标的应用研究平台,包括新型重点专业智库和重点培育智库(以下简称智库)。

第三条 智库建设应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对浙江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围绕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聚焦四个强省六个浙江建设,集聚人才和智力优势,为推进八八战略再深化、改革开放再出发,服务两个高水平建设、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提供智力支持。

第四条 在省委统一领导下,由省委宣传部牵头,成立浙江省新型智库工作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负责全省智库建设工作的指导和管理,审议决定智库建设中的重大事项。联席会议由省委宣传部、省社科联、省委政策研究室、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经济和信息化厅、省教育厅、省科学技术厅、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政府研究室等部门组成。联席会议设秘书处,设在省社科联,具体负责智库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章 建设任务

第五条 坚持正确政治方向。智库应把加强政治建设摆在突出位置,始终坚持马克思主义的指导地位,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引,以服务党和国家重大发展战略、服务党委政府中心工作为主攻方向,切实把好各类研究成果以及讲座、论坛、研讨会等活动的意识形态关,加强智库党建工作,确保智库建设沿着正确的方向发展。

第六条 创新机制体制。智库应建立科学有效的内部管理和运行机制,制定科学系统的中长期发展规划,形成持续跟踪研究的长效机制。健全媒体合作机制、学术交流机制、人才引进与培育机制、智库与党政部门对接机制、奖惩激励机制等,有效发挥智库资政建言、舆论引导、社会服务、公共外交等关键作用。

第七条 开展决策咨询。智库应围绕国家特别是我省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大战略问题,强化问题导向、需求导向、创新导向,注重开展针对性、前瞻性、储备性政策研究,为党委政府决策提供专业化、建设性、可行性的对策建议,着力提高综合研判和战略谋划能力,充分发挥思想库智囊团作用。

第八条 提供社会服务。智库应围绕国家和我省经济社会发展中的热点问题、关系民生的突出问题,及时了解改革发展的决策需求,通过课题研究、成果发布、论坛讲座以及媒体宣传等多种渠道,积极资政建言、解读公共政策、引导社会舆论、疏导公众情绪、提升公众人文素养,增进人民福祉。

第九条 注重科学研究。智库应聚焦学术前沿,突出省情国情研究,注重实地调查和大数据方法,发挥专业优势,不断推进学术观点创新、学科体系创新和科研方法创新,提升智库成果的内在学术价值,为决策咨询研究提供科学依据和坚实支撑。

第十条 加强人才建设。智库应积极营造吸引人才、凝聚人才的良好环境,着力培养一批代表国内领先、省内一流的智库领军人才和青年杰出人才;积极吸引省内外知名学者、具有丰富决策咨询经验的在职或退休党政干部、企业高管等参与研究;大力培养研究团队,不断完善智库研究人员的学科、学历、职称、年龄结构,着力打造结构合理、充满活力的智库团队。

第十一条 打造品牌产品。智库应积极打造发布本研究领域年度发展报告或相关行业年度发展报告等标志性产品,梳理分析国内外研究现状和发展趋势,引领相关领域研究和相关行业发展,努力提升智库在本研究领域、行业领域的话语权和影响力。

第十二条 推进合作交流。智库应积极打造智库联盟、论坛等机制性合作交流平台,每年至少举办一次有影响力的高层次全国或国际性智库会议、论坛、峰会等活动,加强与国内外智库的交流合作,促进资源有效整合。涉外活动应按有关规定提前报批。

第三章 组织管理

第十三条 智库依托单位是智库建设和管理的第一责任主体,主要负责把握智库发展的正确方向,指导、协调智库建设的各项工作,鼓励智库创新机制体制,在人员编制、经费保障、人才引进、考核评价、办公条件等方面提供支持,确保智库健康、可持续发展。

第十四条 智库日常运行管理实行负责人负责制,具体负责组织实施智库建设的各项工作任务,有需要的智库可设执行负责人。智库应设专职智库秘书和运营人员。

有条件的智库可以成立理事会,实行理事会领导下的负责人负责制。理事会作为智库内部领导机构和议事机构,应由智库负责人、智库专家、依托单位负责人、财务部门负责人、业务合作单位负责人、经费资助单位负责人等组成。其中智库外理事(委员)不少于三分之一,成员任期5年。

第十五条 智库应建立学术委员会,作为智库学术研究的指导机构。成员由省内外相关领域专家组成,一般不少于5人,其中依托单位以外专家不少于三分之一,成员任期5年。智库负责人一般不兼任学术委员会主任。学术委员会主要负责审定研究计划、审核研究成果、监督学风学纪等。

第十六条 智库应建立完备的档案管理制度,按照规定及时向秘书处报送相关业务统计表,确保填写数据的准确性、完整性。

第四章  报告制度

第十七条 建立智库重大事项报批制度。智库发生名称、研究方向、负责人变更以及首席专家、外籍专家聘用等重大事项的,应以书面形式报秘书处批准同意。

第十八条 建立智库信息报送制度。各智库应安排专人负责信息报送工作,严格规范报送的时限、范围、形式和流程,及时将年度工作计划、研究计划、研究成果、重要活动、出台的有关管理制度等信息报送秘书处。智库每年年中应向秘书处提交智库半年度工作总结(附成果清单),每年年终应提交智库年度工作总结(附成果清单)。

第五章  成果管理及运用

第十九条 秘书处根据智库决策研究需要设立浙江省新型智库课题,实行成果立项制。

各智库研究成果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申报智库课题,经秘书处组织认定后立项:

1.智库研究报告获副省级以上领导肯定性批示或被省委省政府有关部门采纳的;

2.智库发布的研究领域年度发展报告或相关行业年度发展报告在国家级重要媒体刊发的;

3.智库研究人员在一级及以上期刊发表的与智库研究方向一致的学术论文;

4.智库出版的研究专著。

研究成果获党和国家领导人或省委省政府主要领导批示,或被中央部委有关部门采纳的,经秘书处组织认定后可直接立项。

根据中央或省委重大研究需求,秘书处可采取招标课题或委托课题的形式组织相关智库开展研究。

立项的浙江省新型智库课题属浙江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课题,参照《浙江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课题管理办法》管理,课题资助经费由各智库列支。

鼓励各智库根据需要,自行设立各类课题开展研究。

第二十条 智库研究成果应规范署名。凡正式出版、发表的智库研究成果(包括阶段性成果),必须注明本书(或文)系浙江省新型重点专业智库(重点培育智库)XXXX(智库名称)成果受浙江省新型重点专业智库(重点培育智库)XXXX(智库名称)XXXX项目(编号:XXXX)资助。未按上述要求标注的成果将不被认定为智库成果。智库编印的各类内刊、简报、要报、决策参阅件、论文集等,均应在显著位置标注智库名称。

第二十一条 加强成果宣传。智库应与国家或省级主流媒体建立长效稳定的合作机制,构建机制性宣传平台,定期面向社会发布研究成果,引导社会舆论,提升智库影响。浙江社科网浙江社科微信公众号为我省重大决策咨询课题、项目发布平台。全省各智库、各级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重大决策咨询研究项目,经审核同意后可通过上述平台向社会发布。

第二十二条 推动成果转化。《浙江社科要报》为全省智库决策咨询成果报送主平台,主要刊发党委政府决策急需、对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具有重大战略意义和全局意义的高质量决策咨询成果。各智库应按要求积极向秘书处报送相关研究成果,经秘书处审定后,通过《浙江社科要报》报送省委省政府领导参阅。鼓励智库开拓自有渠道报送成果。智库通过其他渠道报送的成果应抄送秘书处,涉秘成果按保密规定报送。每个智库每年获省级以上领导批示的决策咨询报告应不少于5篇。

第六章 人员管理

第二十三条 智库应设立首席专家,首席专家应为智库主要研究方向的国内外知名专家或省内顶尖专家,可以是智库依托单位的在编人员或与智库依托单位签订三年以上合同期限的外聘人员,但不得同时在其它省级以上社科研究平台担任主要负责人或首席专家。

第二十四条 智库应配备一定数量的专职研究人员和兼职研究人员。鼓励智库聘请决策咨询经验丰富的专家型离退休党政领导干部、企业技术高管、职业媒体人、国内外智库知名专家等人才,外聘人员年龄原则上不超过70周岁,聘用合同应明确工作任务、享受待遇、聘任时间等相关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五条 鼓励智库建立旋转门机制,支持智库研究人员到党政部门挂职、任职、兼职,支持实际工作部门人员参与智库相关研究工作,推动党政机关与智库之间人才有序流动。

第二十六条 智库和依托单位应创新人才考核评价机制,提升智库研究成果在业绩考核、职称晋升、荣誉评定中的权重,完善以品德、能力和贡献为导向的人才评价机制和激励政策,为智库研究人员成长发展创造有利条件。

第七章 经费管理

第二十七条 智库建设经费由省财政专项拨款、依托单位支持经费和智库自筹经费组成。省财政专项拨款由秘书处拟定年度预算计划,由省财政按照规定拨付,依托单位应确保每年按照不低于省财政拨付经费的11标准予以配套(不含人才引进经费)。鼓励智库面向社会筹措研究经费,原则上不接受境外资助。

第二十八条 智库建设经费由智库依托单位财务部门负责管理,具体管理使用按《浙江省哲学社会科学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以及国家和我省相关财务制度执行,并依法接受财政和审计部门的监督。财务部门应制定智库经费管理细则,对建设经费单独建账,规范使用,不得提取管理费,不得以任何理由和方式截留、挤占和挪用建设经费。

 

第八章 智库评估

第二十九条 智库建设周期为五年,采取动态评估机制,实现优胜劣汰。

智库评估指标体系包括基本指标、发展指标两部分。其中基本指标主要考核智库的基本建设情况,评估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和不合格三个等次;发展指标主要考核智库的特色发展情况,评估结果用于智库排名。

第三十条 智库评估分为年度抽检、中期评估和建设期满评估三个阶段,由秘书处组织相关领域专家开展。根据检查评估结果,秘书处对基本指标优秀且发展指标排名靠前的智库给予表扬和奖励;对基本指标合格但发展指标排名靠后的智库给予警示;对基本指标不合格的智库,责令限期整改。同时,秘书处还将根据中期和期末评估结果动态调整智库建设经费拨款计划。

第三十一条 智库在建设期内入选国家高端智库(含培育智库)的,评估直接认定为优秀;智库出现政治导向、学术不端问题,或违反外事、财务、宣传、保密纪律等问题,情节严重的,评估直接认定为不合格;情节特别严重的,报经联席会议同意,可取消智库称号。智库对浙江省委省政府交办的重大任务、联席会议部署的重点工作态度敷衍,或存在完成决策部门交办课题质量较差、受到决策部门批评等情况的,秘书处视情给予通报批评、暂停拨款、责令限期整改等处理。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浙江省智库工作联席会议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          

 

中共浙江省委宣传部  浙江省社会科学界联合会

2019326

 

关闭

版权2021© 浙江农林大学科技处


地址:浙江·杭州·临安区武肃街666号 联系电话:0571-63804180

 访问量统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