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做好梁希林业科学技术奖(以下简称梁希奖)奖励工作,确保梁希林业科学技术奖的评审质量,根据《梁希林业科学技术奖奖励办法》(以下简称奖励办法),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梁希奖的申报、推荐、评审、异议处理、审批、授奖等各项活动。
第三条梁希奖每年评审一次,重点奖励在理论上、技术上有重大创新,对行业科学研究、技术进步和产业发展有重大贡献并取得显著经济、社会、生态效益的单位和个人。
第四条梁希奖是授予单位或个人的荣誉,授奖证书不作为科技成果权属的直接依据。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五条梁希奖的组织领导机构是中国林学会,对奖励工作进行管理和指导,制定政策,筹措资金,组建评审委员会,批准评审结果并授奖。
第六条梁希奖的评审机构是梁希奖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会设主任1人,副主任2-3人,每届任期五年。中国林学会建立不少于300名专家的评审专家库,从中遴选20名左右组成评审委员会。
若评审专家为当年申报成果的完成人时,应回避当年评审工作。
第七条梁希科学技术奖励工作办公室(简称梁希奖励办公室)为梁希奖的日常办事机构,设在中国林学会秘书处。主要负责梁希奖的组织申报、接受推荐、形式审查、组织评审、社会公示、异议处理和公布结果等具体工作。
第三章 奖励范围与评审标准
第八条梁希林业科学技术奖自然科学奖授予在林业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领域内取得重大发现,阐明自然现象、特性或规律的单位或个人。它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学术上处于国际先进水平,为国内外同行所公认,在科学技术的发展中有重要意义。
(二)研究成果须在国内外公开发行的学术期刊上发表或作为学术专著出版。其重要科学结论已为国内外同行在重要国际学术会议、公开发行的学术刊物,尤其是重要学术刊物以及学术专著所正面引用或者应用。
第九条因涉密不宜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须进行过同行专家评议或鉴定,并提供书面评议或鉴定证书和申报部门出具的保密证明。
可以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必须公开发表,不能以评议或鉴定代替。
第十条梁希林业科学技术奖自然科学奖设立一等奖和二等奖,授奖等级根据候选人所做出的科学发现进行综合评定,评定标准如下:
(一)在林业和草原科学上取得突破性进展,发现的自然现象、揭示的科学规律、提出的学术观点或者其研究方法为国内外学术界所公认和广泛引用,推动了本学科或者相关学科的发展,或者对经济建设、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可以评为一等奖。
(二)在林业和草原科学上取得重要进展,发现的自然现象、揭示的科学规律、提出的学术观点或者其研究方法为国内外学术界所公认和引用,推动了本学科或者其分支学科的发展,或者对经济建设、社会发展有重要影响的,可以评为二等奖。
第十一条梁希林业科学技术奖技术发明奖授予运用科学技术知识做出与林业相关的产品、工艺、材料及其系统等重大技术发明的单位和个人。
产品包括各种仪器、设备、器械、工具、零部件以及新品种等;工艺包括与林业相关的各种技术方法;材料包括用各种技术方法获得的新物质等;系统是指产品、工艺和材料的技术综合。
第十二条梁希林业科学技术奖技术发明奖设立一等奖和二等奖,授奖等级根据候选人所做出的技术发明进行综合评定,评定标准如下:
(一)属国内外首创的林业和草原重大技术发明,技术思路独特,主要技术上有重大的创新,技术经济指标达到了同类技术的领先水平,推动了林业及相关领域的技术进步,已产生了显著的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可以评为一等奖。
(二)属国内外首创的林业和草原重大技术发明,技术思路新颖,主要技术上有较大的创新,技术经济指标达到了同类技术的先进水平,对本领域的技术进步有推动作用,并产生了明显的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可以评为二等奖。
第十三条梁希林业科学技术奖科技进步奖授予在应用推广先进科学技术成果,完成重大科学技术工程、计划、项目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下列单位和个人。
(一)在实施技术开发项目中,完成重大科学技术创新、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创造显著经济效益的;
(二)在实施社会公益项目中,长期从事科学技术基础性工作、社会公益性科学技术事业和软科学研究,经过实践检验,创造显著社会效益的。
第十四条梁希林业科学技术奖科技进步奖设立一等奖、二等奖和三等奖,授奖等级根据候选人所做出的研究成果进行综合评定,评定标准如下:
(一) 技术开发项目类:
在关键技术或者系统集成上有重大创新,技术难度大,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了国际同类技术或者产品的先进水平,市场竞争力强,成果转化程度高,创造了重大的经济效益,对行业的技术进步和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有重大作用的,可以评为一等奖;
在关键技术或者系统集成上有较大创新,技术难度较大,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国际同类技术或者产品的水平,市场竞争力较强,成果转化程度较高,创造了较大的经济效益,对行业的技术进步和产业结构调整有较大意义的,可以评为二等奖。
在关键技术或者系统集成上有创新,有一定技术难度,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国际同类技术或者产品的水平,成果转化程度高,创造了一定的经济效益,可以评为三等奖。
(二) 社会公益项目类:
在关键技术、系统集成、政策和理论研究上有重大创新,技术难度大,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了国际同类技术或者产品的先进水平,并在行业得到广泛应用,取得了重大的社会效益,对科技发展和社会进步有重大意义的,可以评为一等奖;
在关键技术、系统集成、政策和理论研究上有较大创新,技术难度较大,总体技术水平和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国际同类技术或者产品的水平,在行业较大范围应用,取得了较大的社会效益,对科技发展和社会进步有较大意义的,可以评为二等奖。
在关键技术、系统集成、政策和理论研究上有创新,有一定技术难度,总体技术水平和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国际同类技术或者产品的水平,在区域范围得到应用,取得了一定的社会效益,可以评为三等奖。
第十五条梁希林业科学技术奖国际科技合作奖授予在双边或者多边国际科技合作中对中国林业和草原事业做出重要贡献的外国科学家、工程技术人员、科技管理人员和科学技术研究、开发、管理等组织。
被授予梁希林业科学技术奖国际科技合作奖的外国人或者组织,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在与中国进行林业和草原合作研究、开发等方面取得重大科技成果,对中国经济与社会发展有重要推动作用,并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
(二)在向中国传授先进林业和草原科学技术、提出重要科技发展建议与对策、培养科技人才或者管理人才等方面做出了重要贡献,推进了中国林业和草原事业的发展,并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
(三)在促进中国与其他国家或者国际组织的林业和草原科技交流与合作方面做出重要贡献,并对中国林业和草原发展有重要推动作用。
第四章 申报与推荐
第十六条申报梁希奖各奖项应符合下列条件:
1、申报梁希奖的科技成果符合梁希奖的奖励范围,并按有关规定进行相应的技术评价;
2、申报梁希奖的科技成果应不存在成果权属、主要完成单位和主要完成人及其排序等方面的争议;
3、几个单位共同完成的科技成果,由成果第一完成单位(以技术评价证明为准)按要求进行申报。第一完成单位应在申报前与其它完成单位共同协商,对主要完成单位、主要完成人员及其排列顺序等取得一致意见,并在推荐书的主要完成单位栏内加盖各完成单位的公章,或附有能表明取得一致意见的传真、信函等证明文件;
4、经评定未授奖的项目和候选人,如果再次以相关内容申报须隔一年进行。
5、凡申报梁希奖的成果,须经推荐单位预审后、择优推荐到梁希奖励办公室;
6、几个单位共同完成的科技成果,由成果第一完成单位(以技术评价证明为准)通过推荐单位进行申报;
7、院士提名需经2名(含2名)以上院士联名推荐。院士提名数量不超过2项。
第十七条 推荐单位、推荐人推荐梁希林业科学技术奖的候选人、候选单位应当征得候选人和候选单位的同意,并填写由奖励办公室制作的统一格式的推荐书,提供必要的证明或者评价材料。推荐书及有关材料应当完整、真实、可靠。
第十八条 推荐单位、推荐人认为有关专家学者参加评审可能影响评审公正性的,可以要求其回避,并在推荐时书面提出理由及相关的证明材料。每项推荐所提出的回避专家人数不得超过3人。
第十九条 凡存在知识产权以及有关完成单位、完成人员等方面争议并正处于诉讼、仲裁或行政裁决、行政复议程序中的,在争议解决前不得推荐参加梁希奖评审。
第二十条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取得有关许可证的项目,如动植物新品种、食品、药品、基因工程技术和产品等,在未获得主管行政机关批准之前,不得推荐参加梁希奖评审。
第二十一条 同一技术内容不得在同一年度重复推荐参加梁希林业科学技术奖自然科学奖、梁希林业科学技术奖技术发明奖和梁希林业科学技术奖科技进步奖的评审。
第五章 评审与授奖
第二十二条梁希奖评审方式、表决规则:梁希奖按照形式审查、网络评审、专业组评审、评审委员会评审的方式进行评审。梁希奖各奖项及获奖等级须获到会评委三分之二(含三分之二)以上票数方为有效。
第二十三条梁希奖各奖项每年评审一次,具体等级与奖金分配如下:
梁希林业科学技术奖自然科学奖分设一等奖和二等奖。每年一等奖获奖数量原则上不超过2项。对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颁发奖励证书和奖金。鼓励各单位自行奖励。
一等奖获奖项目的获奖人员不超过5名;二等奖获奖项目的获奖人员不超过5名。
梁希林业科学技术奖技术发明奖分设一等奖和二等奖。每年一等奖获奖数量原则上不超过2项。对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颁发奖励证书和奖金。鼓励各单位自行奖励。
一等奖获奖项目的获奖人员不超过6名;二等奖获奖项目的获奖人员不超过6名。每位候选人应该独立完成一项发明中至少一个以上的发明点。仅从事组织、管理、协调和辅助工作的人员不能列为候选人,候选人按贡献大小排序。
梁希林业科学技术奖科技进步奖分设一等奖、二等奖和三等奖。每年一等奖获奖数量原则上不超过6项。对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颁发奖励证书和奖金。鼓励各单位自行奖励。
一等奖获奖项目的承担单位不超过9个,获奖人员不超过15名;二等奖获奖项目的承担单位不超过7个,获奖人员不超过10名;三等奖获奖项目的承担单位不超过5个,获奖人员不超过5名。
梁希林业科学技术奖国际科技合作奖不分等级,每年授奖数额不超过3个,颁发奖励证书,不发奖金。
第六章 异议及处理
第二十四条专业组评选出入围项目之后,在中国林学会网站进行公示。自公示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任何单位或个人均可实名向梁希科学技术奖励工作办公室提出异议。梁希奖励办公室负责处理异议。
第二十五条 提出异议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提供书面异议材料,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文件。
提出异议的单位、个人应当表明真实身份。个人提出异议的,应当在书面异议材料上签署真实姓名;以单位名义提出异议的,应当加盖本单位公章。以匿名方式提出的异议一般不予受理。
第二十六条 梁希奖励办公室在接到异议材料后应当进行审查,对符合规定并能提供充分证据的异议,应予受理。
第二十七条 为维护异议者的合法权益,梁希奖励办公室、推荐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和推荐人,以及其他参与异议调查、处理的有关人员应当对异议者的身份予以保密;确实需要公开的,应当事前征求异议者的意见。
第二十八条 涉及候选人、候选单位所完成项目的创新性、先进性、实用性及推荐材料真实性等内容的异议由梁希奖励办公室负责协调,由有关推荐单位或者推荐人协助。推荐单位或者推荐人接到异议通知后,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核实异议材料,并将调查、核实情况报送梁希奖励办公室审核。必要时,梁希奖励办公室可以组织评审委员和专家进行调查,提出处理意见。
涉及候选人、候选单位及其排序的异议由推荐单位或者推荐人负责协调,提出初步处理意见报送梁希奖励办公室审核。
推荐单位或者推荐人接到异议材料后,在异议通知规定的时间内未提出调查、核实报告和协调处理意见的,该项目不予授奖。
第二十九条 异议处理过程中,涉及异议的任何一方应当积极配合,不得推诿和延误。候选人、候选单位在规定时间内未按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视为承认异议内容;提出异议的单位、个人在规定时间内未按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视为放弃异议。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条本细则由中国林学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本细则自2019年5月31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