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浙江省自然科学基金青年科学基金项目(以下简称青年基金项目)管理,依照浙江省自然科学基金管理的相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浙江省自然科学基金设立青年基金项目,支持青年科学技术人员在浙江省自然科学基金资助范围内自主选题,开展基础研究工作,培养青年科学技术人员独立主持科研项目、进行创新研究的能力。
第三条 青年基金项目研究期限为三年,资助经费一般为5万元。
第四条 浙江省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以下简称省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及其办公室(以下简称省自然科学基金办)在青年基金项目管理过程中履行下列职责:
(一)受理项目申请;
(二)组织专家进行评审;
(三)批准资助项目;
(四)管理和监督资助项目实施。
第二章 申 请
第五条 申请人应符合《浙江省自然科学基金管理办法》的要求并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从事基础研究的经历;
(二)具有博士学位或者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职称);
(三)申请年度当年1月1日男性未满三十三周岁,女性未满三十八周岁;
(四)未主持过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或者浙江省自然科学基金项目。
(五)申请人须为正式受聘于浙江省自然科学基金依托单位(以下简称依托单位)的在编且在岗科学技术人员,且在项目执行期间每年在依托单位工作时间应不少于六个月。
第六条 申请人应当是申请青年基金项目的实际负责人,限为一人。参与者应当以青年为主体。
第七条 申请人应当根据年度申请通告和项目申请指南规定要求,并在规定期限内通过依托单位向省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办提出书面申请。申请人应当对所提交的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依托单位应当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核,统一提交省自然科学基金办。
第三章 评审与批准
第八条 省自然科学基金办负责组织专家对受理的项目申请进行评审。评审工作一般按照省自然科学基金办初审、省外同行专家评审、省内专家评审组评审、省自然科学基金委审议的程序进行。必要时,省自然科学基金办可视具体情况并经省自然科学基金委主任批准,同时启动或调整相关程序。
第九条 省自然科学基金办初审时,对于符合本细则第二章规定的项目申请,予以受理;对于不符合本细则第二章规定的项目申请,不予受理并通知相关申请人。
第十条 对于初审合格的项目申请,省自然科学基金办应当根据申请书内容和有关评审要求从同行专家库中随机选择三名以上专家对项目申请进行评议。
每份项目申请的有效评议意见不得少于三份。
第十一条 同行专家对项目申请应当从科学价值、创新性、社会影响以及研究方案的可行性等方面进行独立判断和评价,提出评议意见。
同行专家提出评议意见时还应当考虑申请人的创新潜力。
第十二条 省自然科学基金办根据同行专家评议意见,择优选择项目申请,组织专家评审组进行评审。
第十三条 省自然科学基金办负责汇总专家评审组意见,并根据评审组专家的推荐结果提出资助项目建议,报送省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审议。
第十四条 省自然科学基金办负责将省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审议通过的拟资助项目在省自然科学基金网站上进行公示。
拟资助项目申请人有违反本细则规定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在公示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书面异议。
第十五条 省自然科学基金办负责对异议项目进行调查,调查结果提交省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主任审批。
第十六条 省自然科学基金办负责将项目评审结果及专家评审意见反馈给项目申请人。申请人对不予资助的决定不服的,可以在得知或应当得知不予资助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其所在单位向省自然科学基金办提出书面复审请求。对评审专家的学术判断有不同意见,不得作为提出复审请求的理由。
省自然科学基金办对申请人提出的复审请求,应当自收到之日起三十日内完成审查。认为不予资助决定符合本办法的,予以维持,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和依托单位;认为评审工作中存在程序性错误且影响评审结果的,重新对申请人的省基金资助项目申请组织专家进行评审,报省自然科学基金委主任审批后重新作出是否予以资助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和依托单位。
省自然科学基金办按复审程序组织专家进行评审时,可以只进行通讯评审或者会议评审。
不予资助项目经复审程序后确定为拟资助项目的,省自然科学基金办应当公布该项目的名称、申请人姓名、依托单位名称等基本情况,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期为十五日。
第十七条 省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对公示结果进行汇总后,批准予以资助的项目并会同相关部门下达项目计划。
省自然科学基金办负责通知依托单位获资助项目的名单;由依托单位负责通知资助项目负责人(申请人)填报资助项目研究计划书。
第四章 实施与管理
第十八条 依托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应当自收到资助通知之日起二十日内,按照要求填写资助项目研究计划书,并报省自然科学基金办核准。
项目负责人和依托单位应当按照申请书的内容填写、审核资助项目研究计划书,除根据确定的资助额度对项目经费预算进行适当调整外,不得对申请书的其他内容进行变更。
项目负责人或依托单位逾期不报资助项目研究计划书又未说明理由的,视为放弃接受资助。
第十九条 省自然科学基金办应当自收到之日起三十日内审核资助项目研究计划书,并在核准后将其中一份返还依托单位。核准后的资助项目研究计划书作为项目实施、经费拨付、检查和结题的依据。
第二十条 项目负责人对资助项目研究计划的实施负责,所在依托单位应当积极履行法人责任,对项目实施工作进行指导、监督。资助项目执行期间,项目负责人应当按照资助项目研究计划书组织开展研究工作,做好资助项目实施情况的原始记录,填写项目年度进展报告。
依托单位应当审核项目年度进展报告并在规定时间内报送省自然科学基金办。
第二十一条 省自然科学基金办每年应有计划、有重点地对资助项目进行检查,依托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应当积极配合。
第二十二条 青年基金项目负责人不得变更。项目负责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托单位应当及时提出终止项目实施的申请,报省自然科学基金办批准;省自然科学基金办也可以直接作出终止项目实施的决定:
(一)不再是依托单位科学技术人员的;
(二)不能继续开展研究工作的;
(三)有剽窃他人科学研究成果或者在科学研究中有弄虚作假等行为的。
项目负责人调入另一依托单位工作的,经所在依托单位和原依托单位协商一致并符合有关管理规定的,由所在依托单位或原依托单位提出变更依托单位的申请,报省自然科学基金办批准。协商不一致或不符合有关管理规定的,省自然科学基金办作出终止该省基金资助项目实施的决定。
第二十三条 由于客观原因或特殊情况不能按期结题的,项目负责人应当于项目研究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十日内提出延期申请,经依托单位审核后报省自然科学基金办批准。资助项目研究期限最多可以延长二次,每次一年。青年科学基金项目原则上不允许提前结题。
第二十四条 自资助项目研究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项目负责人应当对资助期内研究工作全面总结,撰写结题报告、编制项目资助经费决算。资助项目取得研究成果的,项目负责人应当同时提交研究成果报告并通过省自然科学基金网络信息系统将研究成果记入个人学术成果档案。项目负责人应当对结题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依托单位应当对结题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核,统一报送省自然科学基金办。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省自然科学基金办应当责令依托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十日内提交或者改正;逾期不提交或者改正的,视情节按有关规定处理:
(一)未按时提交结题材料的;
(二)提交的结题材料不齐全或者手续不完备的;
(三)提交的资助经费决算手续不全或者不符合填报要求的;
(四)其他不符合省自然科学基金管理规定的情况。
第二十六条 省自然科学基金办收到结题材料后,应当组织三名以上专家对结题材料进行评审验收。
第二十七条 省自然科学基金办根据结题材料和评审专家的意见,对通过验收的项目作出予以结题的决定并书面通知依托单位和项目负责人。
第二十八条 省自然科学基金办应当公布准予结题项目的研究工作总结和研究成果。
资助项目结题后三年内,项目负责人应当将与该项目相关的论文、专著、专利、奖励和应用情况等成果通过省自然科学基金网站予以补充填报。
第二十九条 发表、介绍省基金资助项目取得的论文、专著、专利、转入项目以及奖励等成果,必须按要求进行标注。中文标注内容:“本研究得到浙江省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编号为XXXXXXXX”;英文标注内容:“This research was supported by Zhejiang Provincial Natural Science Foundation of China under Grant No. XXXXXXXX”;其他语种参照翻译。
第三十条 青年基金项目研究形成的知识产权的归属、使用和转移,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细则自2014年7月1日起施行,原《浙江省自然科学基金青年科学基金项目管理实施细则》(浙科金发﹝2011﹞1号)同时停止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细则由省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责成省自然科学基金办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