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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公告

关于公开征集2026年度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立项建议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6年03月25日   作者:


各学院(部)、各部门:

为做好我省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制(修)订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备案工作的通知》(国卫办食品函〔2024〕3号)的要求,现公开征集 2026年度省级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立项建议。具体要求如下:

一、立项条件与范围

地方标准立项建议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家卫生健康委相关政策要求,并以预防风险、保障健康、促进发展、赋能监管为目的,以风险源头管控、过程管理为重点。强化标准立项与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营养监测评估和标准跟踪评价结果的衔接。同时,顺应新型污染风险管控要求和食物资源多元化发展趋势,符合对新风险、新工艺、新原料、新业态的管理需要,契合我省发展实际和国际先进风险管理理念,做到科学合理、安全可靠,着重解决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证明存在的食品安全问题,坚持问题导向、需求导向、目标导向,与现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及浙江省食品安全地方标准无交叉重复。

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的范围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九条和《食品安全标准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地方特色食品,指在部分地域有 30  年以上传统食用习惯的食品,包括地方特有的食品原料和采用传统工艺生产的、涉及的食品安全指标或要求现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不能覆盖的食品。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包括地方特色食品的产品标准、地方特色食品的生产经营规范标准、使用现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不能检测的地方特色食品标准中指标的检验方法标准等。

食品安全地方标准不得与法律、法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和国务院部门规章、公告等矛盾、冲突;不应当包括特殊食品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及质量规格标准、食品相关产品标准、农药兽药残留限量及检验方法标准( 由农业农村相关部门另行征集)、非法添加物质及掺杂掺假鉴别检验方法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包括通用标准)已经涵盖的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保健食品、列入国家药典的物质(列入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物质目录的除外)等不得制定食品安全地方标准。

二、立项建议要求

(一)立项建议必须具备扎实的前期科研基础,主要技术内容科学,并在行业内得到广泛认可。地方标准立项建议应提供初步的标准文本草案框架或主要内容概要。其中,地方特色食品原料类立项建议,还应提供关于食用安全性的初步评估结论及相关技术支撑材料。

(二)立项建议应当一并提出项目承担单位。项目承担单位应当为相关领域权威科研机构、教育机构、检验检测机构、学术团体或行业协会/学会,具备扎实的前期科研基础,具有相关工作经验,能够提供相应保障条件,所提供资料真实有效,确保按时、保质完成。鼓励项目承担单位联合相关单位组成协作组,共同承担工作。

(三)项目负责人应当熟悉食品安全标准管理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体系,具有较高的学术水平、较强的组织协调和沟通能力,态度严谨,责任心强。标准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在起草过程中,应当深入调查研究,充分征求监管部门、行业协会学会、食品生产经营者等标准使用单位、有关技术机构和专家的意见。

(四)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立项建议与国家卫生健康委、农业农村部等相关部委已立项或正在开展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项目重复、存在其他不符合立项范围的情形将不予采纳。

三、报送时限及程序

申报立项建议时,应填写《2026 年浙江省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立项建议书》(附件)并加盖单位公章于2026年4月13日前交到科技处办公室(行政楼423)。立项建议书电子版(Word)发送至邮箱:linlin0615@163.com。

尽事宜请联系科技处,联系人:林琳,电话:63740286(9290286),办公室:行政楼423室。

附件:2026 年浙江省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立项建议书






科技处 

2026年4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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