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学院(部),各部门:
根据《浙江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做好 2026 年农业建设项目储备工作的通知》要求,现就中央预算内投资农业领域项目储备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储备依据和范围
储备项目应符合《农业农村部计划财务司关于做好 2026 年农业建设项目储备工作的通知》(农计财便函〔2025〕330 号)(详见附件 1)要求,结合国家和本地区“十五五”建设规划,储备一批现代种业、动植物保护、面源污染治理、农业科技创新能力条件建设等领域的项目。
二、储备方式和程序
( 一)储备方式。根据《浙江省中央预算内投资农业建设项目管理实施办法》(浙农计发〔2022〕1 号)和《浙江省农业农村厅政府投资农业建设项目管理内部工作规程》(浙农计发〔2021〕 22 号)等制度,项目储备实行线上线下同步开展,请市县农业农村部门和项目单位逐级开展项目储备,及时推进项目前期工作,将符合条件的项目纳入省级储备库。
( 二)储备程序。
1.市县申报的项目。项目单位在做好前期工作的基础上,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写大纲及说明的通知》(发改投资规〔2023〕304 号),编制可研报告或实施方案,按规定报市县农业农村局评估后完成立项审批。项 目立项后,项目县农业农村局以正式文件向省农业农村厅申请省级储备,附可研报告或实施方案, 以及批复文件。 申请省级储备的文件请明确“经与当地发展改革部门协商一致”,并注明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2.省本级申报的项目。项目单位编制可研报告或实施方案,报省农业农村厅评估并完成立项审批。项目立项后,直接开展省级储备。省级储备完成后,通过“农业农村投资项目管理平台”将符合条件的项目推送到农业农村部相关司局投资库。
三、有关要求
( 一)高度重视储备工作。项目储备是项目前期工作的重要内容,各地、各单位按照中央预算内投资农业建设项目管理有关要求,聚焦我省农业农村高质量发展和农民农村共同富裕,认真遴选,科学布局, 以项目储备为重点夯实项目前期工作。
(二)强化部门协调配合。在开展项目前期工作中,各地要加强与当地发展改革、财政、 自然资源、生态环境等部门沟通协调,落实项目建设各项前置条件,特别是用地、环评等,确保地方配套资金和自筹资金落实。各地在项目储备前,要与省农业农村厅相关业务单位做好充分对接,确保储备项目质量。
(三)及时推送项目储备。请于11 月 25日下午13:30之前前报送项目储备初步情况(附件1,需求表)至省农业农村厅相关业务处室,并在正式申请省级储备前完成项目前期工作。
未尽事宜请联系科技处孙老师,0571-63732747。
附件:
1.浙江省农业建设项目2026年中央预算内投资需求申请表
2.农业农村部计划财务司关于做好 2026 年农业建设项目储备工作的通知
3.2026 年农业建设项目储备省厅相关处室联系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