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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公告

浙江省农业农村厅办公室关于开展2026年农业建设项目储备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5年11月24日   作者:

各学院(部),各部门:

根据《浙江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做好 2026 年农业建设项目储备工作的通知》要求,现就中央预算内投资农业领域项目储备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储备依据和范围

储备项目应符合《农业农村部计划财务司关于做好 2026 年农业建设项目储备工作的通知》(农计财便函〔2025〕330 号)(详见附件 1)要求,结合国家和本地区“十五五”建设规划,储备一批现代种业、动植物保护、面源污染治理、农业科技创新能力条件建设等领域的项目。

二、储备方式和程序

一)储备方式。根据《浙江省中央预算内投资农业建设项目管理实施办法》(浙农计发〔2022〕1 号)和《浙江省农业农村厅政府投资农业建设项目管理内部工作规程》(浙农计发〔2021〕 22 号)等制度,项目储备实行线上线下同步开展,请市县农业农村部门和项目单位逐级开展项目储备,及时推进项目前期工作,将符合条件的项目纳入省级储备库。

二)储备程序。

1.市县申报的项目。项目单位在做好前期工作的基础上,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写大纲及说明的通知》(发改投资规〔2023〕304 ),编制可研报告或实施方案,按规定报市县农业农村局评估后完成立项审批。项 目立项后,项目县农业农村局以正式文件向省农业农村厅申请省级储备,附可研报告或实施方案, 以及批复文件 申请省级储备的文件请明确“经与当地发展改革部门协商一致”,并注明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2.省本级申报的项目。项目单位编制可研报告或实施方案,报省农业农村厅评估并完成立项审批。项目立项后,直接开展省级储备。省级储备完成后,通过“农业农村投资项目管理平台将符合条件的项目推送到农业农村部相关司局投资库。

三、有关要求

一)高度重视储备工作。项目储备是项目前期工作的重要内容,各地、各单位按照中央预算内投资农业建设项目管理有关要求,聚焦我省农业农村高质量发展和农民农村共同富裕,认真遴选,科学布局, 以项目储备为重点夯实项目前期工作。

(二)强化部门协调配合。在开展项目前期工作中,各地要加强与当地发展改革、财政、 自然资源、生态环境等部门沟通协调,落实项目建设各项前置条件,特别是用地、环评等,确保地方配套资金和自筹资金落实。各地在项目储备前,要与省农业农村厅相关业务单位做好充分对接,确保储备项目质量。

(三)及时推送项目储备。请于11 25日下午13:30之前前报送项目储备初步情况附件1,需求表至省农业农村厅相关业务处室,并在正式申请省级储备前完成项目前期工作。

未尽事宜请联系科技处孙老师,0571-63732747。



附件:

1.浙江省农业建设项目2026年中央预算内投资需求申请表

2.农业农村部计划财务司关于做好 2026 年农业建设项目储备工作的通知

3.2026 年农业建设项目储备省厅相关处室联系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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