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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公告

关于公开征集2025年度食品安全风险评估项目建议与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立项建议

发布时间:2025年02月25日   作者:

各学院(部)、各部门

为做好我省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与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制订修订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管理规定》(国卫食品发〔2021〕34号)、《国家卫健委食品司关于进一步规范做好省级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相关工作的通知》(国卫食品监便函〔2024〕122号)和《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备案工作的通知》(国卫办食品函〔2024〕3号)的要求,现公开征集2025年度省级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立项建议和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立项建议。具体要求如下:

一、立项条件与范围

(一)风险评估立项建议符合《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管理规定》(国卫食品发〔2021〕34号)要求,为制定或修订食品安全地方标准提供科学依据;应当以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监督管理信息、科学数据以及其他有关信息为基础,符合《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管理规定》第九条、第十四条情形规定,不列为省级风险评估项目。

(二)地方标准立项建议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家卫生健康委相关政策要求,以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为宗旨,以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为依据,做到科学合理、安全可靠,着重解决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证明存在的食品安全问题,坚持问题导向、需求导向、目标导向,符合我省省情,具有可行性,与现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及浙江省食品安全地方标准无交叉重复,优先安排食品安全监管、食品产业发展亟需的标准。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的范围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九条和《食品安全标准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地方特色食品,指在部分地域有30年以上传统食用习惯的食品,包括地方特有的食品原料和采用传统工艺生产的、涉及的食品安全指标或要求现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不能覆盖的食品。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包括地方特色食品的产品标准、地方特色食品的生产经营规范标准、现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不能检测的地方特色食品标准中指标的检验方法标准等。食品安全地方标准不得与法律、法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和国务院部门规章、公告等矛盾、冲突;不应当包括特殊食品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及质量规格标准、食品相关产品标准、农药兽药残留限量及检验方法标准、非法添加物质及掺杂掺假鉴别检验方法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包括通用标准)已经涵盖的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保健食品、列入国家药典的物质(列入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物质目录的除外)等不得制定食品安全地方标准。

二、立项建议要求

(一)立项建议必须是公众健康保护和风险管理所急需的,具备扎实的前期科研基础,主要技术内容科学,并在行业内得到广泛认可。

(二)立项建议应当一并提出项目承担单位。项目承担单位应当为相关领域权威科研机构、教育机构、检验检测机构、学术团体或行业协会/学会,具备扎实的前期科研基础,具有相关工作经验,能够提供相应保障条件,所提供资料真实有效,确保按时、保质完成。鼓励项目承担单位联合相关单位组成协作组,共同承担工作。

(三)项目负责人应当熟悉食品安全风险评估或标准管理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体系,具有较高的学术水平、较强的组织协调和沟通能力,态度严谨,责任心强。标准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在起草过程中,应当深入调查研究,充分征求监管部门、行业协会学会、食品生产经营者等标准使用单位、有关技术机构和专家的意见。

(四)食品安全风险评估或地方标准立项建议与国家卫生健康委、农业农村部等相关部委已立项或正在开展的食品安全风险评估或国家标准项目重复、存在其他不符合立项范围的情形将不予采纳。

三、报送时限及程序

申报立项建议应填写《省级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立项建议书》(附件1)或《2025 年浙江省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立项建议书》(附件2),加盖单位公章后于3月12日前将纸质材料交到科技处(行政楼423),电子版发送至邮箱:linlin0615@163.com。

未尽事宜,请联系科技处,联系人:林琳,联系电话:63740286

附件:1.2025 年浙江省食品安全风险评估项目立项建议书

  2. 2025 年浙江省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立项建议书


科技处

2025年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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