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学院(部)、各相关项目负责人:
根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财教〔2015〕15号)和《关于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资金管理的补充通知》(国科金发财〔2018〕88号)的规定,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以下简称自然科学基金委)将于2021年开展对2017年度结题项目结余资金的收回工作。现就具体要求通知如下:
一、收回范围
1.2017年度结题项目是指资助期限届满日为2017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且在2018年度办理结题的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资助项目。
2.结余资金是指截至2020年12月31日仍未使用的2017年度结题项目结余资金。
3.国家基础科学人才培养基金项目和2014年及以前年度结题的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资助项目不在此次收回范围。
二、其他事项
1.合作研究单位结余资金的退回,原则上由合作研究单位自行上缴。项目负责人有责任进行催缴。
2.延期项目以批准延期的截止日期作为资助期限届满日。
3.“应退结余资金数”以实际支出数为基础,不考虑应付未付、暂付款、预付款等情况。
4.项目负责人应对上报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规范性负责,应严格按照上报的“应退结余资金数”退回结余资金。对于未上报、上报不及时、上报不准确、存在漏报瞒报行为、退回金额不足等情况,将纳入个人信用记录,并视情况按照《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条例》《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5.请各相关学院将《应退结余情况表》(见附件1)及截止到2020年12月31日前的项目支出明细纸质版各一式一份(需财务处盖章)汇总后于2021年1月4日前报送至科技处。
未尽事宜请联系科技处,联系人:张慧玲 联系电话:63732747(9292747)